检护民生 | 毕业季,“典”亮求职之路
2024年5月是第四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月”。为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德清县检察院检察官们走进浙江工业大学莫干山校区,开展“民法典宣传月”进校园专场活动,为即将毕业求职的2700余名应届毕业生带来一场普法“盛宴”。
民法典宣传月
毕业季来临之际,即将踏入职场的大学生们面对角色转换,尤其是求职过程中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着许多困惑和不解。德清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例,紧扣当下劳动法律关系中的高发、易发问题,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与加班费支付、标准工时到试用期约定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为大学生们答疑解惑,传授“法律锦囊”,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普法小课堂
情形一
检察官您好,我之前面试遇到公司提出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过了如果留任才签订劳动合同,该要求是否合法?
大学生
检察官
不合法,试用期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情形二
用人单位要求我提供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大学生
检察官
视情况区分。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需要,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的信息。但用人单位应当正常使用并对信息做好保护,防止泄漏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任意泄露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情形三
大学生暑假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吗?若在打工过程中遭受伤害,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大学生
检察官
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仅可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暑期工与单位之间虽然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但仍然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保护。若遭受伤害,可依法按照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HAPPY
GRADUATION
夏日愈渐浓,蝉鸣声又起。在一批批学子背起行囊,踏上求职的新旅程时,德清县检察院将持续落实“普法责任制”,开展更多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让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更好守护学子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逐梦之旅保驾护航。
-总第863期-
文字 | 第四检察部
摄影、编辑 | 房妙洁
审核 | 黄宇、翁学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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